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更好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服务全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7号)文件要求,塔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有关单位(部门)对2019年12月31日前制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塔城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对纳入清理范围的1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废止38件,失效31件,继续有效60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部门)联合制发废止或失效2件,凡失效和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继续使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12月30日起废止;负责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部门)被撤销或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附件:
4.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废止、失效).xls。
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