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已至,气温快速回升、大风天气增多,全市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持续偏高,防火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禁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全天24小时严格执行禁火规定。
二、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草地、农田、荒山荒坡、墓地、居民聚居区及其周边易燃可燃物集中区域。
三、禁火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严禁一切露天焚烧行为,包括焚烧秸秆、杂草、枯枝落叶、垃圾、废弃农作物等;严禁在林区焚烧祭祀用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二)严禁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擅自接触火源,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及各类露天明火活动;
(三)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露天明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切割、烘烤、熬炼等各类动火施工行为;
(四)严禁在野外及露天区域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点火照明等非生产性明火行为;
(五)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
(六)遇4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全域全面禁止一切室外、露天明火作业及野外用火行为;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须报请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批准,落实完备的防火灭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七)烟花爆竹仓库、粮食仓库、木材加工厂等重点防火区域,周边30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明火作业、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森林、草原等生态防火区,边缘10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野炊、烧荒、上坟烧纸等一切野外用火;
(八)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违规用火、危险用火行为。
四、法律责任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加强巡查管控,做好防火宣传引导。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规用火的,同步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理。监护人员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防火高危人群未尽到监管责任引发火灾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禁火令、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五、监督举报
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均有防范火灾、报告火情的义务。发现违规用火、火灾隐患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制止并向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机关(派出所)举报。
举报电话:0901-6282609(塔城市应急管理局)
0901-6283618(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火警电话:119(塔城市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