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提高各族群众对补贴政策的知晓度率,现将全市2026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予以公示。具体清单见附表。
附表:塔城市2026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塔城地区塔城市2026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 填制单位:塔城市财政局 填报日期:2026年3月31日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 政策文件名称 | 文号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 1 | 塔城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意见》 | 新建保〔2020〕1号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具体保障对象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 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本地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确定 | 每季度每户补贴750元 | 具体申请流程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本地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确定。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末前 | 塔城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0901-6223962 | 每年每户补贴3000元,折成每季度是750元。 | |
| 2 |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 上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抚育补助 | 《塔城地区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 塔地财建〔2025〕109号 | 2006年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林种生态林的退耕户 | 每亩补助100元,分5次下达每年2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生态林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0901-6283608 | |||
| 3 |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2017年以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现金补助期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500元/亩,每年每亩补助10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2015-2020年实施的退耕还林年度任务核对信息资料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不合格面积,退耕户要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 ,对其发放补助资金。 3.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0901-6283608 | 根据历年报送的县级自查结果中的保存合格面积发放补助资金。 | ||
| 4 | 塔城市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贴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自2006年7月开始(发放20年)600元/人/年 | 政策宣传-村民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部门审批-实名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4月30日前 | 塔城市水利局移民办:0901-6265625 | 2026年6月满20年 | ||
| 5 |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财社〔2018〕241号; 新人社发〔2020〕8号 |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四)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七)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八)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九)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其他人员。 | 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要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 1750元/月 |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提交申领,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 每月 | 次月5号前 |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01-6231862 | ||
| 6 |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主创业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新财社〔2018〕241号 |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 | 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等佐证材料,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脱贫人口提供身份佐证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并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系统。 | 一次性 | 一次性年底前 |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01-6239839 | |||
| 7 |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见习补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指引》的通知 | 新财社〔2018〕241号; 无 | 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 | 各地对见习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 | 1750元/月 | 见习单位按照要求提供补贴申请表、见习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发放见习补贴发放凭证及银行流水、发放表、在岗证明等材料进行补贴申请。 | 按季度 | 按季度4月5号前、7月5号前、11月5号前 |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01-6220858 | ||
| 8 |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补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 新财社〔2018〕241号; 新人社规〔2020〕1号 |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 1.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2.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根据申请对象不同,具体申领流程遵循以下要求。(一)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季度或按年度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按季度或按年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附件3),对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 按月度或按年度 | 按月度次月10号前或按年度12月10号前 |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01-6231862 | |||
| 9 |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求职创业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 塔城地区范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学年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 (一)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二)身体残疾的毕业生; (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五)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 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一种情形申报即可,不得重复享受。 | 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毕业生在所在院校像院校提交申请;毕业生所在院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公示,确定无异议后提交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审核;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 一次性 | 一次性年底前 | 联系所在院校 | ||||
| 10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新财农〔2021〕78号 | 取得草场承包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人员 | 禁牧补助7.5元/亩; 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禁牧补助6元/亩(其中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 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逐级下达方案,人员信息核查公示,发放补助资金 | 每年一次 | 12月30日前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0901-6221933 | ||
| 11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塔城地区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 《塔城地区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 | 塔地财农〔2025〕39号; 塔地财农〔2025〕41号 |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214元/亩 | 16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年一次 | 每年7月30日前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0901-6236995 | ||
| 12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助 | 《塔城地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参照) | 塔地财农〔2025〕10号 | 参与轮作休耕的农业生产主体 | 补助标准休耕为500元/亩,轮作为150元/亩。 | 补助标准休耕为500元/亩,轮作为150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助 | 每年一次 | 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拨付资金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0901-6236995 | ||
| 13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粮油种植规模主体单产提升行动资金 | 关于印发《2026年塔城市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全市粮食作物规模化种植经营主体单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奖补补贴。 | 奖补标准45元/亩 | 农户申报、乡镇复核、测产,县级抽测、实名公示、发放补贴 | 每年一次 | 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拨付资金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0901-6236995 | ||||
| 14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2024-202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函〔2024〕70号; 塔地农业农村字〔2024〕122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同一的补贴标准。 |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同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 | 流程: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受理补贴申请、机具核验、抽查公示、兑付补贴资金。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补贴资金的情况下,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像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资料,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0901-6226326 | ||
| 15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函〔2024〕717号; 塔地农业农村字〔2024〕121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报废和更新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更新部分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报废和更新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更新部分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农机交售报废回收企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到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及身份证明到户籍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业农村部门及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资金。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每年年底前兑付。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0901-6226326 | ||
| 16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雨露计划补贴 | 《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扶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 《关于深入落实雨露计划有关政策的通知》 | 国开办发〔2015〕19号; 新扶贫〔2019〕29号 | “雨露计划”是一项针对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的扶持政策,主要资助其子女接收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通过资金补助方式,减轻就学负担,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增强脱贫户内生发展动力,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 | 各地根据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中央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确定补助标准,可按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133 9973 7213 | |||
| 17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 《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5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塔城市关于落实<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 新财振〔2024〕6号; 新农帮扶〔2025〕34号; 无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支持外出务工交通费补助。连续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疆外2000元/人,疆内跨地州市(含兵团)1000元/人,地区内跨县(含兵团)200元/人。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136 5995 1954 | |||
| 18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支持公益性岗位补助 | 《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5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塔城市关于落实<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 新财振〔2024〕6号; 新农帮扶〔2025〕34号; 无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支持各地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利用、综合开发公益性岗位,有限聘用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参与其中,补助标准:1540元/人。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136 5995 1954 | |||
| 19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良种能繁母畜养殖 | 《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5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塔城市关于落实<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 新财振〔2024〕6号; 新农帮扶〔2025〕34号; 无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1.引进良种母畜。支持扩大良种母畜群体,引进符合当地主导牛羊品种的能繁母畜,购买良种能繁母畜,饲养3个月以上,每头(只)母畜当年只补一次。 引进1头(只)以上: 牛4000元/头,羊400元/只,骆驼6000元/峰。 2.自繁良种母畜。支持扩大良种母畜群体,通过自繁当年新增符合当地主导牛羊品种的能繁母畜,饲养3个月以上,每头(只)母畜当年只补一次。 自繁1头(只)以上: 牛3000元/头,羊300元/只,骆驼5000元/峰。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136 5995 1954 | 对当年引进(自繁扩增)的新疆褐牛、西门塔尔牛、安格斯牛、荷斯坦牛及改良牛;巴什拜羊、杜泊羊、萨福克羊、胡羊、小尾寒羊等良种能繁母畜(饲养3个月以上)。 | ||
| 20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自主创业(农业农村局) | 《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塔城市关于落实<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 新财振〔2024〕6号; 无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取得相关资质或营业许可,从事特色手工制作、食品加工、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等经营活动。 1.生产或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上,正常经营至少6个月的,补助标准:2000元/户。 2.生产或经营面积不足20平方米(包括餐车、零售点等移动式摊位),正常经营至少3个月的,补助标准:1000元/户。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136 5995 1954 | |||
| 21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庭院经济项目补贴 | 《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5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塔城市关于落实<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 新财振〔2024〕6号; 新农帮扶〔2025〕34号; 无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支持利用自家房前屋后、前庭后院等区域发展庭院种植,种植面积0.2亩以上的,标准为1000元/亩,上限不超过2000元/户。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136 5995 1954 | |||
| 22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禽类养殖 | 《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5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塔城市关于落实<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 新财振〔2024〕6号; 新农帮扶〔2025〕34号; 无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1.鸡鸭鹅养殖。支持养殖户扩大鸡鸭鹅养殖规模,利用现有棚圈设施,扩大规模达到50羽以上,饲养3个月以上。标准为10元/羽。 2.肉鸽养殖。支持养殖户扩大肉鸽养殖规模,利用现有棚圈设施,扩大规模达到100羽以上,饲养30天以上。标准为3元/羽。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136 5995 1954 | |||
| 23 | 塔城市教体局 | 普通高中资助—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教〔2021〕310号 | 正式学籍的南疆四地州学生100%享受,其他地区其学生按在校生的30%确定享受范围。 | 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高中助学金人均2300元。分为三档,一档2600元、二档2300元、三档2000元。 | 每生每年2300元 |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领导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三级认定,认定结果应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 | 按学年评审,学期发放的方式 | 春季学期于4月份发放完毕,秋季学期于10月份发放完毕, | 塔城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科:0901-6228367 | ||
| 24 | 塔城市教体局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活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财规〔2020〕10号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非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贫困面按3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10%)确定。 | 寄宿生:小学1250元/年,初中1500元/年,较少少数民族175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625元/年,初中750元/年,特教1750元/年 | 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印证资料;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认定资助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领取表》后,即可发放补助资金。 | 按学年评审,学期发放的方式 | 春季学期于4月份发放完毕,秋季学期于10月份发放完毕, | 塔城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科:0901-6228367 | |||
| 25 | 塔城市教体局 | 农村义务教育营养膳食补助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内初中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教财〔2022〕2号; 新财教〔2024〕8号 | 自治区区内初中班 | 每生每年1000元 | 由学校集中统一采购食材免费供餐 | 每月 | 每月15日之前完成上月的伙食支付 | 塔城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科:0901-6228367 | |||
| 26 | 塔城市教体局 | 幼儿伙食费 | 《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办法》 | 新财教〔2017〕19号 | 农村学前三年在园在籍幼儿园 | 每生每年1450元 | 由幼儿园集中统一采购食材免费供餐 | 每月 | 每月15日之前完成上月的伙食支付 | 塔城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科:0901-6228367 | |||
| 27 | 塔城市总工会 | 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救助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总工办发〔2022〕21号; 财建〔2022〕377号; 新工发〔2020〕26号 | 在档困难职工 | 参照政府同类救助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年总和。 | 深度困难职工年度帮扶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年度总和2倍;相对困难职工年度帮扶额度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收入标准年度总和。 | 县级工会负责摸排建档→申请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县级工会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至困难职工 | 1次/年 | 每年12月20日前 | 塔城市总工会办公室:0901-6228310 | ||
| 28 | 塔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关于下达2026年地区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并进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通知》 | 塔地残字〔2026〕3号 | 当年进行残疾评定并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本人。 | 150元/人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通过县级残联认真审核,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资助对象。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塔城市残联财务室:0901-6237163 | |||
| 29 | 塔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 爱心天使助学项目 | 《关于下达2026年“爱心天使”助学项目任务的通知》 | 塔地残字〔2026〕5号 | 新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大学)家庭困难的残疾人大学生、残疾人家庭大学生。 | 2000元/人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县(市)残联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县(市)残联进行受理办结后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塔城市残联财务室:0901-6237163 | |||
| 30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残疾军人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分一级到十级,分因战、因公、因病,最高为一级:因战135840元/元,因公127884元/年,因病120240元/年;最低为十级:因战14832元/年,因公12324元/年。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饮马巷原民族中医院二楼退役军人事务局:0901-6220161 | |||
| 31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分一级到十级,分因战、因公、因病,最高为一级:因战135840元/元,因公127884元/年,因病120240元/年;最低为十级:因战14832元/年,因公12324元/年。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饮马巷原民族中医院二楼退役军人事务局:0901-6220161 | |||
| 32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伤残人民警察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分一级到十级,分因战、因公、因病,最高为一级:因战135840元/元,因公127884元/年,因病120240元/年;最低为十级:因战14832元/年,因公12324元/年。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饮马巷原民族中医院二楼退役军人事务局:0901-6220161 | |||
| 33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烈属43116元/年。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饮马巷原民族中医院二楼退役军人事务局:0901-6220161 | |||
| 34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6000元/年。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饮马巷原民族中医院二楼退役军人事务局:0901-6220161 | |||
| 35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符合条件的病故军人遗属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病故军人遗属32928元/年。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饮马巷原民族中医院二楼退役军人事务局:0901-6220161 | |||
| 36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新退役军人发〔2025〕30号 | 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24534元/年。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3650元/年。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饮马巷原民族中医院二楼退役军人事务局:0901-6220161 | ||
| 37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符合条件的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744*服役年数)元/年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13140元/年。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饮马巷原民族中医院二楼退役军人事务局:0901-6220161 | ||
| 38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新退役军人发〔2025〕30号 | 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8100元/年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4260元/年。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饮马巷原民族中医院二楼退役军人事务局:0901-6220161 | ||
| 39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 新退役军人发〔2025〕30号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8724元/年 | 见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6〕1号),4432元/年。 | 个人申请 认定身份 汇总报表 核准审批 金融代发 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饮马巷原民族中医院二楼退役军人事务局:0901-6220161 | ||
| 40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 新政办发〔2021〕119号 | 符合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人员 | 10000元/年 | 6000元/年 | 10000元/年 | 指定领款人并填表 准备并提交材料 资格初审 复核与信息备案 | 一年一次 | 春季兵最晚11月15日前,秋季兵最晚5月15日前。 | 塔城市饮马巷原民族中医院二楼退役军人事务局:0901-6220161 | |
| 41 |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 新民发〔2016〕95号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 士官: 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 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服役满12年(含12年)以上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 符合领取人员30日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提出申请并填写申领表。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0日前 | 塔城市六合政务服务大厅一楼:0901-6229281 | |||
| 42 | 塔城市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649号; 新民规发〔2021〕2号; 新民发〔2024〕70号 | 本地区户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实现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6个月内,其家庭低保待遇不变;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申请前12个月发生的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费用,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 城市低保标准为77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618元/月。差额发放补助。 | (一)申请人向所在的户籍村(社区)递交申请及相关成员材料。(二)村(社区)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核查。(三)村(社区)开展民主评议会并将评议结果第一时间公示(公示7日)。(四)村(社区)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提交至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并进行入户核查。(五)乡镇(街道)将申请人材料提交至塔城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六)塔城市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通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7日),次月开始发放低保金。 | 城市:每月一次 农村: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民政局:0901-6239378 | |||
| 43 | 塔城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649号; 新民发〔2022〕40号; 新民发〔2024〕70号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 1.城市集中特困生活补贴、农村集中特困生活补贴标准为1100元/月,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当地供养服务机构。 2.城市集中特困护理补贴、农村集中特困护理补贴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00、400、1300元/月,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当地供养服务机构。 3..城市分散特困生活补贴为1100元/月,农村分散特困生活补贴标准为890元/月,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4.城市分散特困护理补贴、农村分散特困护理补贴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60元/月、850元/月,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 (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三)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并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城市:每月一次 农村: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民政局:0901-6239378 | |||
| 44 | 塔城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649号; 新政办发〔2022〕82号 |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 临时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整数倍。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 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受理工作人员当场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每批次 | 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 | 塔城市民政局:0901-6239378 | |||
| 45 | 塔城市民政局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 新民规发〔2023〕7号; 新民发〔2026〕20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保家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残疾等级配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20元/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20元/月。 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40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40元/月。 | 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残联、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民政局:0901-6239378 | |||
| 46 | 塔城市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塔城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649号; 新民发〔2022〕40号; 塔地民字〔2022〕13号 | 孤儿 | 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1300元/月。 | (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三)民政部门负责 孤儿的审批,并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民政局:0901-6233879 | |||
| 47 | 塔城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 | 新党办发〔2011〕31号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75元/月; 90-99周岁,150元/月; 100周岁以上,280元/月。 | 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塔城市民政局:0901-6233879 | |||
| 48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 农村客运补贴(费改税部分) | 《关于做好2023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发展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新交运〔2024〕5号; 塔地财建〔2023〕38号 | 农村客运车辆实际经营者 | 按客座位及实际行驶里程给予补贴。 | 农村客运经营者,通过补贴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申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补贴管理系统”按月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地州市。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 按年发放 | 每年12月20日前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0901-6276966 | |||
塔城市财政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