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塔城市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修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实施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调查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5〕130号)要求,结合塔城市实际,特发布《禁牧令》如下:
一、禁牧期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禁牧期为5年。
二、禁牧范围
全市禁牧草原面积为158.639476万亩,水涵养区10.389482万亩,主要分布如下表。
各乡(镇)面积表(单位:亩)
序号 | 乡镇 | 禁牧区 | 水源涵养区 |
1 | 二工镇 | 721685.09 | 52898.22 |
2 | 恰夏镇 | 286040.00 | 33083.75 |
3 | 博孜达克镇 | 214013.19 | 9709.85 |
4 | 阿西尔乡 | 54760.00 | 0.00 |
5 | 喀拉哈巴克乡 | 19200.00 | 0.00 |
6 | 阿不都拉乡 | 43000.00 | 0.00 |
7 | 也门勒乡 | 247696.48 | 8203.00 |
三、禁牧区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
(二)严禁毁草开荒、违法征占草地;
(三)严禁乱采滥挖野生植物;
(四)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
(五)严禁非法采矿、取土,严禁损坏、移动草原建设标志和设施。
四、严格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屡禁不止,造成草地资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体禁牧要求
(一)各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把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教育群众自觉落实禁牧制度。
(二)按照禁牧与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根据界定的草原区域,设立标志,健全管护制度,落护责任,因监管不力致使禁牧工作流于形式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全力推行舍饲养殖,落实牧民禁牧补助奖励资金,切实增强牧民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有效促进禁牧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