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塔城市发改委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对塔城市思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开展了成本监审工作。现将监审情况予以公告,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成本监审的基本情况
塔城市思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75年,前身为塔城地区自来水供应站。1984年正式成立塔城市自来水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2003年10月,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型为国有企业。
公司现有水厂三座,综合日均供水能力6万吨,至2023年末公司资产总额1.20亿,年经营收入1800万元左右,供水管线DN70以上总长396.30公里(含小区管网),供水管网铺设面积35平方公里(包含市区周围城乡结合部),惠及城区及周边乡镇约10万人的用水;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供水水压基本满足城市各项用水需要。
二、现行供水价格
目前执行的供水价格为《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塔城市、额敏县、裕民县、和布克尔赛县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塔地发改价〔2015〕77号):
居民用水现行含税价为1.7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机关团体及非盈利医疗机构用水,工业及取暖锅炉用水,建筑用水)价格为2.5元/立方米;商业饮服用水为3.00元/立方米;绿化用水(含物业小区绿化用水)为0.8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指桑拿等高耗水行业用水)为6.00元/立方米。
三、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8号令)。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第45号令。
(四)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新发改成本〔2023〕34号)。
(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2]7号)。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的有关规定及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2号)。
(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法》、《小企业会计准则》
(九)新疆永佳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2021-2023)
(十)塔城市思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提供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支出明细统计表,收费收入统计表、人员工资明细表及相关资料。
(十一)调查审核取得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经营者成本审核情况
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塔城市思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2021-2023年度供水企业成本费用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属实际发生并经有关部门审计认可的,予以认可;属国家有财务制度规定、价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核增、核减;对国家没有相关规定和未经相关部门认可的,按社会平均成本或同行业成本费用水平进行比较对比确定其合理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制水成本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输配成本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及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
2021年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总成本冲减营业外净收入后成本1842.73万元,核定年供水量为:992万立方米,单位平均成本1.85元/m³。
2022年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总成本冲减营业外净收入后成本1952.73万元,核定年供水量为:1058.06万立方米,单位平均成本1.84元/m³。
2023年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总成本冲减营业外净收入后成本2115.36万元,核定年供水量为:1161.16万立方米,单位平均成本1.81元/m³。
2021年至2023年平均准许成本为1970.27万元,平均供水量1070.41万立方米,单位准许成本为1.84元/立方米。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不得用作其它事项。其他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
六、咨询电话和联系人
咨询电话:0901-6280293
联系人:阿布来·阿依本
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